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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龚端飞与钟华偿还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端飞,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935号申请执行人龚端飞,女,1947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钟华,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年2月8日作出的(2017)黔0502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因钟华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龚端飞补偿金人民币200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华其单位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坝镇人民政府有公积金收入未支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钟华在其单位毕节市七星关区田坝镇人民政府的公积金人民币20200.00元到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