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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七彩缤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七彩缤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利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604号原告:绍兴市七彩缤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舜江路680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590586266Q。法定代表人:赵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杰,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利伟,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七彩缤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绍兴市七彩缤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任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燕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