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28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高扬胜与吴美平、吴翊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扬胜,吴美平,吴翊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3437号原告:高扬胜,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美平,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翊谋,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高扬胜诉被告吴美平、吴翊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高扬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扬胜以拟与吴美平、吴翊谋再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扬胜撤诉。案件受理费3183元减半收取1591.50元由高扬胜负担。审 判 长  王瑜敏人民陪审员  丁秀娥人民陪审员  陈新奇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