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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30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宪花,女,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广川街东侧。身份证号:1311271971********。被申请人: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榆科镇榆林道口路政收费站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0065058-1。法定代表人:王彩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宪花与被告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冀1127民初130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0000元或查封其车辆、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宪花已撤回对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衡水君德福塑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0000元以及车辆、房产的冻结与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春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