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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长国与李树东邹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国,李树东,邹晓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388号原告:宋长国,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树东,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邹晓华,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宋长国与被告李树东、邹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02日立案。原告宋长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长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50元,由原告宋长国承担。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佟启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