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长国与李树东邹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国,李树东,邹晓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388号原告:宋长国,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树东,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邹晓华,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宋长国与被告李树东、邹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02日立案。原告宋长国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长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50元,由原告宋长国承担。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佟启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