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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1004夏书生与陈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书生,陈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1004号原告夏书生,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陈强龙,男,198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陈荣昌,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书生诉被告陈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书生撤回对被告陈强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唐爱霖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人民陪审员  黄薪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