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1004夏书生与陈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书生,陈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1004号原告夏书生,男,1968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陈强龙,男,198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陈荣昌,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书生诉被告陈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书生撤回对被告陈强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唐爱霖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人民陪审员 黄薪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薛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