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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吴远礼与张艳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远礼,张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吴远礼,男,1971年8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张艳明,男,1981年11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远礼与被执行人张艳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艳明在2017年7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吴远礼2000元,从2017年8月份至2017年12月份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吴远礼2000元,在2017年12月份给付10000元,在2018年5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在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211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0783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世君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姜凤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