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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民终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良英与李玉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根,卢良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1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根,男,汉族,1952年11月10日出生,住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志文,临湘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良英,女,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曙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玉根因与被上诉人卢良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李玉根的妻子仇素喜在一审期间的证言,可以认定卢良英受伤时,李玉根的妻子仇素喜参与了纠扭,原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玉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邵莉茜审 判 员  王欣辉代理审判员  熊 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孔灿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