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3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浩富浩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市浩富浩信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478号申请人: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南庙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589231097F。法定代表人:汪东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宜春市浩富浩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秀江西路206号D幢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8872013F。法定代表人:刘珲,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宜春市浩富浩信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浩富浩信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险单号:69501128020170000296)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春城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浩富浩信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时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