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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金福云、陈玉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金福云,陈玉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006号原告: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727106503,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政府二号楼。法定代表人:陈雪松,该公司经理。被告:金福云。被告:陈玉菊原告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如家物业公司)与被告金福云、陈玉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如家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如家物业公司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严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