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与金福云、陈玉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金福云,陈玉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3006号原告: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727106503,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南阳镇政府二号楼。法定代表人:陈雪松,该公司经理。被告:金福云。被告:陈玉菊原告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以下简称如家物业公司)与被告金福云、陈玉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如家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如家物业公司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大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严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