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与肖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肖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340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钟锦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辉,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源,该司员工。被告:肖莉,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与被告肖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恒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敏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