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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熊维昌与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维昌,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托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熊维昌,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896440XXX。组织机构代码5896440XXX。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山水林溪别墅小区会馆。法定代表人陶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托普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2978XXX。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M1-12-1地块**幢*楼。法定代表人陶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传开,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熊维昌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拓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人民陪审员  肖群林人民陪审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