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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学诗,巩向琛,朱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7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学诗,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被执行人巩向琛,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被执行人朱秋玲,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学诗、巩向琛、朱秋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京0114民初1222号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71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