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吉桂与陈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吉桂,陈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285号原告:宋吉桂,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韬、石芹霞,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勇,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吉桂与被告陈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北碚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韦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