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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5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宋吉桂与陈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吉桂,陈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285号原告:宋吉桂,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韬、石芹霞,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福勇,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吉桂与被告陈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北碚区,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韦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