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力建贸易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力建贸易有限公司,李继威,李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83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清河东路罗家村段4号外经集团公司贸易中心大楼1-2层。负责人:卢伟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谭力,广东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266号15层1501-1508室。法定代表人:刘淼。被执行人:广州力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西环路266号13A层13A01。法定代表人:黎伟培。被执行人:李继威,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李向阳,男,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腾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力建贸易有限公司、李继威、李向阳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227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且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正在番禺区法院执行之中。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林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