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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季松与汪彩林、李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304执25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季松与被执行人汪彩林、李静、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彩林、李静、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6)皖0304民初18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汪彩林、李静、蚌埠市林博木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