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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4刑初48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2017年4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行政拘留,后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4月21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任天舒,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新检公诉刑诉(2017)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任天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因朋友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发生纠纷,遂纠集好友张某、孙某某、代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张某约至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洪山堂中路与南渠街交汇处一烧烤摊内,对被害人张某实施侮辱殴打行为,并将被害人张某的一部金色乐视牌Pro3手机强行拿走。2017年4月8日,被告人刘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新新路130号将上述手机以300元价格卖与屈某某。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560元。2016年4月13日15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派出所门口将被告人刘某挡获。另查明,被抢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协助书、关于手机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发还清单、吸毒现场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解除拘留证明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就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事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找回手机,犯罪情节较轻,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某因本案先行羁押7日,依法折抵刑期7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