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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于河飞、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河飞,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74号原告: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范县杨集乡唐梁庄。法定代表人:史庆安,该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令,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现住濮阳市,系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于河飞,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郏县。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河飞、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范县翔裕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张永立审 判 员  张庆合人民陪审员  赵志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申才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