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卫平、浙江文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卫平,浙江文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721号申请执行人:钱卫平,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浙江文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化县华埠镇工业功能区叶家岭3号,组织机构代码:58779326-4。法定代表人:魏正兵。本院在执行钱卫平与浙江文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6)浙0824执1721号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文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被本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执172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