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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贾某与被告杜某、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杜某,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585号原告:贾某,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杜某,住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被告:赵某,住黑龙江省生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邵强,该分公司经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杜某、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对被告杜某、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计149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东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