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翔呈与殷善勇、岳凤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翔呈,殷善勇,岳凤,吴宇佳,殷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孟翔呈被执行人:殷善勇被执行人:岳凤被执行人:吴宇佳被执行人:殷林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9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殷善勇、岳凤、吴宇佳、殷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向申请执行人还款44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宇佳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毕经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