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淑艳与被执行人祝海荣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艳,祝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20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艳。被执行人:祝海荣。申请人王淑艳与被执行人祝海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淑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淑艳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232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