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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淑艳与被执行人祝海荣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艳,祝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2320号申请执行人:王淑艳。被执行人:祝海荣。申请人王淑艳与被执行人祝海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2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淑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淑艳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2执2320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利平审 判 员  彭 莉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 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