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邓鑫、江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鑫,江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邓鑫,男,生于1977年5月5日,汉族,宜昌市人,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江炼,男,生于1985年1月1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1民初5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江炼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炼的银行存款10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彭泽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