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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民初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世礼与熊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礼,熊永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1649号原告张世礼,男,1941年4月5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委托代理人许名勇,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051031885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永盛,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经商,户籍地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礼与被告熊永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礼于2017年8月1日以同意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礼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世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42元(原告已预交214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世礼负担。审 判 长  黄国君审 判 员  陈 宾人民陪审员  黄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