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孙湘平与赵晓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湘平,赵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900号申请人孙湘平,女,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委托代理人码长平,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晓燕,女,198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李聚森,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作出的(2016)豫0402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晓燕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赵晓燕所有的财产(限额11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具体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扣押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