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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朝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朝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226号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09号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334129268。法定代表人:何波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天兰,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李朝渡,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朝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李朝渡已将所欠物业管理费予以支付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