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耿金河与被执行人李宝昌、邢桂荣、王福清、石忠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金河,李宝昌,邢桂荣,王福清,石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耿金河,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宝昌,男,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邢桂荣,女,1964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福清,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石忠山,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耿金河与被执行人李宝昌、邢桂荣、王福清、石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耿金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宝昌、邢桂荣、王福清、石忠山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耿金河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6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