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024司救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田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陵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1024司救执4号司法救助申请人田检英,女.司法救助申请人邹小云,女.司法救助申请人邹小利,女.司法救助申请人田检英、邹小云、邹小利因严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提交了救助申请书、身份证明、民事判决书、生活收入困难证明等材料。本院依法对司法救助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查明,因田检英、邹小云、邹小利与严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严江平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本案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田检英、邹小云、邹小利家庭非常困难。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给予司法救助申请人田检英、邹小云、邹小利司法救助金20000元。本决定为生效决定。江陵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