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魏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魏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388号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平坝县城关镇高新区发成珍珠苑商住楼E栋1单元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688441268G。法定代表人肖云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女,1980年8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坝县人,住贵州省平坝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魏啟,住贵州省平坝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安吉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