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2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孙圣雄诉陈培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圣雄,陈培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3执62号申请执行人:孙圣雄,男,195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合云,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培富,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本院在执行孙圣雄与陈培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向陈培富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明被执行人陈培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陈培富送达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孙圣雄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易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