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全华、周志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华,周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陈全华,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周志胜,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全华与被执行人周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家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