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崔华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华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027号原告:崔华雨,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8688804282。负责人:李立辉,任公司经理。原告崔华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崔华雨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华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崔华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华雨撤诉。案件受理费2177元,减半收取10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俊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