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焕军与赵云雷、井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焕军,赵云雷,井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337号原告:石焕军,女,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刁焕荣,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云雷,男,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被告:井海燕,女,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系赵云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焕军与被告赵云雷、井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石焕军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