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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石焕军与赵云雷、井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焕军,赵云雷,井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337号原告:石焕军,女,198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刁焕荣,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云雷,男,1986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被告:井海燕,女,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系赵云雷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焕军与被告赵云雷、井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石焕军承担。审判员  王玉霞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