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2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继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继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2224号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城南镇景阳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柏洪强,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小平,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桥支行副行长。被告:黄继轩,男,生于1957年11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继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四川营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莉审 判 员 罗 雄人民陪审员 李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