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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连平县人,2017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平县看守所。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中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甲开始接受叶某甲、肖某甲、郑某乙等人购买“六合彩外围码”的投注,并将每期投注情况报单给上家“波哥”及卢某乙(在逃),从中赚取“手续费”牟利。至案发时,其一共参与写单20多期,共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记事本、证人叶某甲、肖某甲、郑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仍帮助接单、报单,并从中营利达10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月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