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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军岳、张爱红等与侯经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军岳,张爱红,侯经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985号原告:熊军岳,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原告:张爱红,女,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被告:侯经惠,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委托代理人:黄长云,系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静芬,系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原告熊军岳、张爱红诉被告侯经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熊军岳、张爱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军岳、张爱红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军岳、张爱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熊军岳、张爱红负担。审判员  张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