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4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陆相省与东平县人民医院、东平县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相省,东平县人民医院,东平县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4581号原告:陆相省,男,1951年5月28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新,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李征,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萍,东平县东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平县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梁儒栋,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娟,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相省于2017年8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平县人民医院、东平县第三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相省提出的撤回对被告东平县人民医院、东平县第三人民医院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相省撤回对被告东平县人民医院、东平县第三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陆相省负担。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刘 晖人民陪审员 郑洪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占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