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敦利、莱芜万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敦利,莱芜万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王敦利,男,1955年2月3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莱芜万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花园南路40号院内三楼。法定代表人:吴强,经理。被执行人:吴强,男,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执行王敦利与莱芜万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41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斌审 判 员 陈 峰代理审判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文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