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1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华胜与朱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胜,朱敏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华胜。被执行人:朱敏捷。本院在执行徐华胜与朱敏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敏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敏捷在中国农业银行海门临江支行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桂春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