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许文玲、安洁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文玲,安洁芳,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4执749号申请执行人:许文玲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安洁芳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安江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许文玲与被执行人安江、安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江、安洁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安江、安洁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安江、安洁芳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安江、安洁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安江、安洁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李学鹏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卢世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