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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唐传秋与于显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传秋,于显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981号原告:唐传秋,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明,荣成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显忠,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胡晓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传秋与被告于显忠、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传秋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传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唐传秋负担。审判员  梁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