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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李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李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81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负责人:万安培,行长。被执行人:李晴,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晴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13736.09元、利息6259.63元、逾期利息2296.38元(截止至2014年11月10日)、逾期复利29519.61元(以319995.72元为计算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1月11日计算至2016年5月11日止)、迟延履行金25211.29元(以322292.1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5月1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134元、公告费100元、执行费5484元,以上款项共计388741元。但被执行人李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晴银行存款38874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