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代金宝、人习位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金宝,人习位刚,刘车,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414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代金宝(绰号阿宝),男,1991年4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宁县。被执行人人习位刚(绰号刚子),男,1992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正宁县。被执行人刘车(别名刘东),男,1993年2月22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玲(绰号艳艳),女,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定远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代金宝、习位刚、刘车、王玲犯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刑二初字第009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代金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习位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刘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王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代金宝、习位刚、刘车、王玲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11000元(代金宝罚金3000元、习位刚罚金3000元、刘车罚金3000元、王玲罚金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除被执行人王玲已履行完毕,其他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代金宝、习位刚、刘车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王玲已履行完毕,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太刑二初字第009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代金宝、习位刚、刘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展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