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恢20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关凤丹、孟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凤丹,孟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恢20159号申请执行人:关凤丹,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孟欢,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凤丹与被执行人孟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