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元龙与吴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元龙,吴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877号原告廖元龙,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连清,长泰县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春生,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廖元龙与被告吴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廖元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元龙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元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廖元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颜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