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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元龙与吴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元龙,吴春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877号原告廖元龙,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连清,长泰县武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春生,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廖元龙与被告吴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廖元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元龙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元龙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廖元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颜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