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26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碌曲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拉玛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碌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碌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碌曲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拉玛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碌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26执11号申请人碌曲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碌曲县勒尔多东路。法定代表人贡保旺德,系碌曲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拉玛加,男,藏族,碌曲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号6230261989********。被执行人拉玛加,男,藏族,1976年7月6日出生,牧民,现住碌曲县玛艾镇花格村第四自然村**号,身份证号:6230261976********。本院依据(2017)甘3026民督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我院2017年5月3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拉玛加在2017年7月27日履行了碌曲县人民法院(2017)甘3026民督5号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予以结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碌曲县人民法院甘30**民督5号支付令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吾 杰执行员 闵大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完代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