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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玉宝与隋庆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宝,隋庆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宝,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隋庆杰,女,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通化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宝与被执行人隋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隋庆杰的住房公积金及工资收入32万元,申请执行人刘玉宝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隋庆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1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军审判员  孙永志审判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俊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