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委赔监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姚文仲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委赔监39号姚文仲:你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委赔字第00010号不予受理决定,以你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规定处理。姚文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发生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且未持续至《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故你提出的赔偿申请事项,不属《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畴。你提出《国家赔偿法》对其实施以前未赔偿的事件应予溯及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委赔字第00010号不予受理决定正确,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