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薛XX诉被告任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任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8民初292号原告薛XX,男,汉族。被告任XX,男,汉族。原告薛XX诉被告任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XX、被告任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雇佣装载机欠款27764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4日至2012年10月31日被告雇佣原告装载机在吕梁市环城高速大武附近工地施工,约定装载机撤离场地后付清全款,结果被告年年推脱支付欠款27764元,到2016年1月仍不付款。在原告不计其数的追索下,被告于2016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支,但仍借故不予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本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被告任XX辩称,这是我们老板欠我的钱,条子也是我们老板让我打的,要是问我们老板要上钱了就先把钱给了他,要不就是把别处欠我们的钱要到了在还给他。欠他的钱我承认,如果年前能给了尽量给了,这笔钱肯定会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被告欠原告27764元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的装载机在吕梁环城高速大武附近施工,约定装载机撤离场地后付清全款,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27764元的欠条予以认可,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原告雇佣装载机欠款277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在2016年1月3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时对此无约定,原告也未提供支付利息的证据,故原告的利息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薛XX雇佣装载机欠款27764元;二、驳回原告薛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由被告任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严晔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常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