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叶金满、高秀明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满,高秀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1071号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叶金满,男,1965年3月21日出生。2016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高秀明,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2011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5月7日刑满释放。
 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l7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金满、高秀明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叶金满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被告人高秀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均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叶金满、高秀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叶金满、高秀明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当,本院不予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叶金满、高秀明具有认罪态度好、赃物已缴回的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秀明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叶金满的前科劣迹,本院在量刑时亦予以考虑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判决
 
 
 一、被告人高秀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叶金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3月21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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